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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人暗箱操作一二三

发布时间:2018-03-13来源:赞庚网浏览次数:作者:admin

债券市场重大违约事件

近几年信用债违约事件频发,虽然募集说明书会规定违约条款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对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时常见的协议安排是召开持有人会议——但有时候,这些条款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在保护持有人利益方面,真的能够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吗?


信用债违约事件频发!

让我们来瞧瞧发行人们的手段!


一、修改募集说明书条款

2017年12月初,中安消评级下调,下调原因为严重亏损+现金流差+管理层问题,市场对其发行的债券不看好,当时“16中安消”的债券收益率高达25%,而在2017年12月19日,中安消发布了《关于变更“16中安消”募集说明书的公告》:


 

调整前: 一、(一)违约情形 7、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 任何金融机构贷款、承兑汇票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且单独或最近半年内累计的应偿未偿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则上述情况即视为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违约。


调整后: 一、(一)违约情形 7、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 任何金融机构贷款、承兑汇票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且单独或最近半年内累计的应偿未偿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则上述情况即视为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违约。

很明显,修改后的违约门槛提高了!这是更难触发违约条款了呀!请问调整的依据在哪里?好奇是不是有什么神奇的计算公式或模型呀?


而最最最神奇的是,该修改募集说明书的议案最后竟然通过了!


二、疑似操控议案表决结果

2017年11月,是某公司14中票二期的付息兑付日,兑付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虽然第二天公司解释了是技术性违约,但是依然让市场对其债券的信心产生了影响,有传闻其流动资金紧张,债券收益率也开始上行。


2017年12月,该公司发布了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提前归集存续债券偿付资金的议案,会议采取的是非现场投票,且没有电话会议、视频等,只是将投票资料发送至持有人邮箱,持有人再以邮件形式回执即可,而最后议案未获通过。


提前归集偿付资金于债券持有人是有利的,在对公司现金流持有怀疑态度的情况下,为什么债券持有人又放弃了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在投票非公开,缺乏一个统计投票结果的公共平台的情况下,投票结果是否可能被操纵呢?


三、转移资产

2016年,东特钢出现债券连环违约。其召开了多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中的立即偿付本息的要求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为由被拒;要求非经持有人同意,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子公司)不得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债转股、资产转移、破产等方式逃废债,还要求东北特钢在当日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承诺,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进行公告。之后东特钢也承诺不会进行债转股及不会恶意逃废债。


然而,在承诺后的一次持有人会议上,东特钢还是提出了采用债转股的方式解决其债务问题,自然遭到持有人的拒绝。之后东特钢选择了破产重整,然而公司过去一年未披露任何财务报表,债券持有人并没有见到其资不抵债的证据。


所以归其根本,究竟是不是资不抵债?还是优质资产已被转移?


其实上证报早在2016年就对银行、保险、券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债券机构投资者进行过调查,普遍认为目前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效用有限。如上述案例中,不利于债券持有人的议案可以通过,有利于债券持有人的议案反而未能通过。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即使有利于债券持有人的议案获得通过,后续能否得到实施仍然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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